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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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突出*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管干部、*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支部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执*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委。   *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   正式*员3人以上的,成立*支部。正式*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组性质*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委由*员大会或者*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企业直属企业(单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企业*委(*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内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员代表大会,可以为*组织隶属地方*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1人、副*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龄,其中*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龄。   国有企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员不足7人的*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支部(*总支)*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组织*、副*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组织批准。   *企业*委(*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的组织,理顺*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组织负责人和*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组织。临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委(*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的*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员始终在*治立场、*治方向、*治原则、*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的理论,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策,监督、保证**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风廉*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治纪律和*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支部(*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员工作,严格*的组织生活,组织*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的建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员、群众通报*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委(*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委(*组)。   *委(*组)*、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员总经理担任副*。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委*可以由*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委*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委副*。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委*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委*担任副总经理、*员总经理担任*委副*。   *企业*委(*组)配备专职副*,专职副*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员人数较多的*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国有企业*委(*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委(*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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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019年8月30日中共**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9月3日中共*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组织和全体*员负有遵守*内法规、维护*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各级*组织和*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内法规的*治责任。   第三条 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委统一领导、*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地方各级*委对本地区*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决策部署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本地区*组织和*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第五条 *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委关于*内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内法规,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组织和*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内法规。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内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内法规。   第七条 *组(*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有关*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组织,国有企业*委,实行*委领导下的行*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内法规执行工作。   其他单位中*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推动有关*内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九条 *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内法规。   *委(*组)*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十条 *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内法规,并对其他*组织和*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章和其他*内法规。   第十一条 执行*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二)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三)公正执规,坚持*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   (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内法规。   第十二条 *委(*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牵头执行部门应当将*内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大*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十四条 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组织和*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员、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在监督执规责任履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执规工作合力。   *组织和*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风廉*建设责任制、*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组织和*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内法规实施。   开展*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和*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贯彻执行**关于*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组织有关决定;   (二)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三)执行*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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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

  (2020年1月2日中共**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章程》、《中国共产**内监督条例》等*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风廉*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组织、*员违反*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章*规*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委管理的*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管理的领导干部,**工作机关、**批准设立的*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委管理的*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委工作机关、*委批准设立的*组(*委),下一级*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委管理的*员,同级*委下属的各级*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对反映*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裁决、行*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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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5月26日中共*批准并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内法规是*的*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体现*的统一意志、规范*的领导和*的建设活动、依靠*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章是最根本的*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的领导和*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组织工作、活动和*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组织职权职责、*员义务权利、*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内法规的名称为*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章对*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员义务权利以及*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章为根本,贯彻*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内民主,维护*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由**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处负责。   *办公厅承担*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的*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内法规:   (一)*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的领导和*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章和**内法规规定的*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批准,有关*国家机关部门*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章和**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授权,就应当制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先行制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内法规。   根据**授权制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内法规或者提请**制定**内法规。   制定*内法规涉及*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办公厅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审定。   **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办公厅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审批。   第十七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提出的**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条 **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内法规由*办公厅协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内法规由**组织起草。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起草*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组织和广大*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

2020

05-3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批准*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签署*令予以公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台就座 栗战书主持并讲话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和国家领导人*、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批准*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签署第45号*令公布这部法律。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闭幕会由大会*团常务*、执行*栗战书主持。大会*团常务*、执行*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杨振武在*台执行*席就座。   *、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和大会*团成员在*台就座。   会议应出席代表2956人,出席2886人,缺席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下午3时,栗战书宣布会议开始。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19年*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9年*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预算。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随后,栗战书发表讲话。他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已经圆满完成各项议程,是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会议高度评价过去一年多来*和国家的工作。代表们一致认为,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坚强领导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决策部署,全*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乘风破浪推进*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总*亲自指挥、亲自部署,用1个多月时间初步遏制了疫情蔓延势头,用2个月左右时间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制在个位数以内,用3个月左右时间取得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这样的成效来之不易。这是中国人民的英雄壮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力量。   栗战书说,会议审议批准了*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对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作出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会精神,依法履职、担当尽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栗战书说,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必将为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完备的民事法制保障。我们要带头学习、宣传、遵守这部法律,在全社会普及这部法典。全社会都自觉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就能够减少民事纠纷,化解民事矛盾,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   栗战书指出,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制定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栗战书最后说,中国人民具有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这是我们风雨无阻、奋勇前行的根本力量。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同心协力、砥砺奋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篇章。   下午3时35分,栗战书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结束。   在*台就座的还有:丁薛祥、刘鹤、许其亮、孙春兰、李希、李强、李鸿忠、杨洁篪、杨晓渡、张又侠、陈希、陈全国、陈敏尔、胡春华、郭声琨、黄坤明、蔡奇、尤权、魏凤和、王勇、王毅、肖捷、赵克志、周强、张军、张庆黎、刘奇葆、董建华、万钢、何厚铧、卢展工、王正伟、马飚、陈晓光、梁振英、夏宝龙、杨传堂、李斌、巴特尔、汪永清、何立峰、苏辉、郑建邦、辜胜阻、刘新成、何维、邵鸿、高云龙,以及*军委委员李作成、苗华、张升民等。   *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解放军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或旁听了大会。   外国驻华使节旁听了大会。

2020

05-29

汉中市公安局*委委员、副局长、扫黑办主任王雨团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汉中市公安局*委委员、副局长、扫黑办主任王雨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宝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